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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指导案例:婚内向他人大额转款不能合理解释的,可认定为转移财产

文章来源:admin    时间:2023-07-20

最高法指导案例:婚内向他人大额转款不能合理解释的,可认定为转移财产

【裁判要旨】

一、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诉讼前,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,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;

二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人大额转账,离婚分割时,对该款项的用途前后陈述不一,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,不能作出合理解释。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,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雷某存在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;

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】

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2015)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雷某诉宋某离婚纠纷案

【简要案情】

一、雷某和宋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;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,2013年上半年开始出现矛盾,20142月开始分居;

二、20143月,雷某起诉离婚被驳回;现再次起诉,要求离婚,依法分割共同财产;

三、二审法院依据宋某的申请,调取了雷某名下工商银行自2012年开户起的流水明细,发现雷某于20134月通过ATM转账和卡取的方式将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某名下。

【争议焦点】

双方名下存款如何分割?

【裁判结果】

雷某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归雷某所有,宋某名下邮储银行存款归宋某所有。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人民币十二万元;

【裁判规则】

一、关于双方名下存款。

结合双方证据及本院调取证据,宋某名下存款系其婚前拆迁所得。雷某名下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,应属夫妻共同财产。

雷某对其转移至案外人雷某某的195000元款项,始称用于家庭开销,又称偿还外债,前后陈述矛盾,亦未能提出证据证实,对钱款去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,结合事实和证据,本院认定雷某存在转移、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根据法律规定,雷某名下工商银行存款,雷某应予少分。宋某主张对上述存款予以分割,符合法律规定。具体分割比例,本院酌情确定。

【律师小结】

一、隐藏、转移夫妻共同财产,不以"离婚时"为必要。

民法典对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,删除了原《婚姻法》47条以"离婚时"作为侵犯行为的前提规定,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还是双方进入离婚诉讼,只要存有隐藏、转移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,离婚分割时均可以少分或不分;

实践中,夫妻一方意图离婚时,往往通过提前转移财产方式,以实现在离婚分割时让对方少分财产。而婚姻法47条以"离婚时"为条件规定了转移财产可少分不分的规则,这必然造成实质上的不公,不仅对于提前转移的行为无法规制,也成为变相鼓励。本文所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亦采取了"离婚时"包含离婚诉讼期间和离婚诉讼前的观点。

二、民法典增加"挥霍"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规定的适用情形。夫妻一方为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,不以发挥财产效益为目的,任意使用和处分,也属于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利,构成侵权,可少分或不分。

三、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对于隐藏、转移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情节的依然适用可以少分或不分的原则

四、少分或不分的具体适用问题。依据原《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》规定,对于隐藏、转移财产的,应予少分或不分。可将隐藏、转移的财产,作为隐藏、转移乙方分得的财产份额,对另一方应得份额应当以其他财产折抵。不足不分,由隐藏、转移一方折价补偿。

上述规定可用于起诉列明具体诉求时予以参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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